通知“有效性”和刪除“及時性”的認定規則 分類:新聞資訊 時間:2021-03-29 “通知—刪除”規則的運用要審查通知的“有效性”和刪除的“及時性”。在著作權人發送的權利通知不合格時,網絡服務提供者無法確定侵權事實,為防止錯誤投訴侵害網絡用戶的合法權益,可要求著作權人進一步補充權屬證明以及侵權事實;在著作權人已發送符合條件的通知后,網絡服務提供者及時刪除侵權作品的,無需承擔賠償責任。 上一篇: 買受人消費者權益優先于銀行抵押權 下一篇: 質權人擅自使用質押車輛,被判賠償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