質權人擅自使用質押車輛,被判賠償! 分類:新聞資訊 時間:2021-03-23 2017年12月5日,張某因未歸還完畢向陳某所借的10萬元錢款,向陳某出具借條載明:“……現張某自愿將車輛江鈴牌汽車作抵押。 上一篇: 通知“有效性”和刪除“及時性”的認定規則 下一篇: 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(第一期)